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沈春耀表示,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注重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修改法律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检察组织,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注意落实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保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两院”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稳定性,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两个修订草案的相关表述分别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同时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据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时,专门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最高检都发布过指导性案例,这有利于审判、检察工作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两个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明确最高法、最高检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办理案件时参考。
在讨论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任免时,有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此外,最高法巡回法庭与最高法内设的审判庭性质不同、责任更为重大,对其庭长、副庭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应当专门作出规定。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均予以采纳。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办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来源:人民日报 )